前言
筆者觀察台灣死刑犯執行,[1]有兩種社會現象,現就此兩種社會現象作實然層面陳述,一為2014年4月29日法務部執行五名死刑犯,2014年5月21日發生台北捷運鄭捷殺人案,多人死傷,震驚社會,2014年7月23日發生澎湖空難48人罹難,2014年7月31日發生高雄氣爆案更是多人死傷。2015年6月5日法務部執行六名死刑犯,2015年6月28日發生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500多人死傷。二為一種無形的趨勢,將執行死刑作為社會輿論的轉移或一種新聞遮蓋,[2]立法委員高志鵬說「所有的死刑執行令簽准都是與重大政治有關」,[3]這種趨勢是無形的,政府更不可能承認,但其作用卻是非常明顯。
在時空背景轉換下,現代人是否思考:以生命作為懲罰手段仍有留存的必要?以生命作為懲罰手段是最簡單、最粗暴、最不擇手段的方法,也是最沒有智慧又最不負責任的作法,這些負面評價的刑罰手段是否要被淘汰?在自稱文明、進步、民主的社會是否應思考生命的道德性、尊嚴性?法國維克多雨果名言:「人類生命不可剝奪,是凌駕所有法律的至高法則。」死刑犯A001就直言:「人會變,一定要死刑嗎?」[4]在犯罪過程中死刑犯A004、A011、A013只是要偷或強盜,就因偷或強盜的過程而殺人及被判死刑,因為人把金錢的價值凌駕於對人生命的尊重,被害人因被殺害而冤死,殺人者因殺人而被國家判處死刑,犯罪者對生命是一種踐踏,國家公權力也在作同樣的事,這是一種互相輾轉增上的負面能量,而這正由大多數台灣人在促進它。一種重大犯罪行為照理應該懲罰的是犯罪當事人,但在台灣由於媒體二十四小時不停的重複播放報道,把理應自作自受的理則轉化為共作共受的理則。
筆者是佛教徒,正在上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的課程,因此依所學的內涵來說明死刑犯生命的道德性、尊嚴性,從佛法緣起論的道德原則來論述,以因果律與護生觀兩個面向來申論此項議題,採用昭慧法師《佛教規範倫理學》所說:
因果律蘊涵自作自受、共作共受的「公正原則」,護生觀蘊涵消極的「不傷害原則」、積極的「仁愛原則」。[5]
你所不知的死刑犯
死刑犯在作犯罪行為時確實是非常殘暴、可惡、令人憤恨,完全是社會最大的危害者,萬死不足惜,所有可用的負面言詞全用在他身上仍然不夠。但死刑犯在判決定讞後,有面對隨時執行的壓力,心中認定一定會執行,但有些人希望能不被執行,再加上媒體輿論、國際政治的壓力,歷任法務部長對死刑執行有不同見解,有時間隔長時間沒有執行,有時又執行死刑,讓死刑犯有一種完全不由人的無奈,所以在每天的日常生活,如死刑犯所言:「有面對活著的壓力,不知如何面對每天的生活,會害怕、恐懼,每日準備好等死刑的執行,絕望、放棄、沒有希望、心完全死了,求速死、早死早超生,寧願死也不要終身監禁。」[6]
「食之無味,腦筋一片空白,就跟你說,連吃飯哦,人家說吃飯都會有鹹淡味道,完全沒有啦。」[7]「準時的生理時鐘,到晚上8點多時心臟就碰碰碰碰加速,煙就一根接一根吸,到9點過差不多十分,心臟就緩和下來了,又多活了一天。」[8]「周一至周五,從早上起來,都是在等晚上8點被執行,大概時間到了,就坐在那邊等,反正就8點之前,該作的都已經弄好了。就一到五比較很緊繃,碰到禮拜六禮拜天就比較稍微放鬆一點,可是到禮拜一時,喔腰骨繃起來。」[9]「我進來之後遇到四個執行死刑,那時候感覺,都很嚇倒、很震撼的感覺,比方說還有推車子怕軟腳的話,推車子把你載去刑場,唉人走到這個地步好像屠宰場一樣送去,要去那個(苦笑)。」[10]
上面所引述的內容都是筆者直接面對死刑犯的訪談記錄,不是筆者要同情死刑犯,藉此引起社會人士同情死刑犯,而是要讓社會大眾了解死刑犯的現況,也讓死刑犯的言詞能有讓社會大眾聽到的機會。筆者是矯正工作人員退休,知道人犯有人不怕刑罰之處罰,就短期刑而言可能視為是一種渡假、休息、進修等,甚至是黑道的一種認同標籤,犯罪人的同化、同類、同一國的人。但觀察到另一現象,長刑期者在時間的累積下,那個不擇手段、煞氣、銳氣、自我都在時間的消磨下漸漸消退,那個求個平靜平穩生活的念頭就會出現了。如死刑犯A002言:「這是一個苦的世界,不僅活在這個苦的世界中,還用時間慢慢的折磨你,活也是一種痛苦,死也是一種痛苦。」非身在其中的人不知這個苦是甚麼?就像殺害者不知被害人的害怕、恐懼、不甘是甚麼?兩者都是用一種輾轉增上的力量在互相折磨,只會越來越苦、越來越殘暴,因為這種趨向的力量都在增強。《法句經》言:「在這世界上,決不能以怨恨止息怨恨,唯獨無怨恨才可以止息,這是永恆的真理。」[11]
以因果律蘊涵自作自受、共作共受的「公正原則」談死刑犯
在自作自受理則下,每個人的直覺反應死刑犯當然是要處死的,甚至有些宗教人士都是這樣認為,但就佛法觀點來論說,在阿含經典中似乎查不到佛陀對死刑犯的看法,但可知的是殺了999人的央掘摩羅卻被佛陀度化了,成了出家眾且成就了阿羅漢,這是特殊案例不宜作通論來解釋,但可觀察到死刑犯是有改變的可能性。
如以緣起中道說在有限條件因緣下,有能力作相對的選擇,終身監禁是否可以達到死刑相同的效果,如果可以為何不選擇?難道終身監禁就不是自作自受嗎?為甚麼死刑才是自作自受,是因為被害人的立即死亡,所以加害人也須立即死亡,才符合自作自受的公正原則,但就筆者觀察死刑犯發現,死對加害人不一定就是懲罰,反而可能是另一形式的解脫束縛,如下列受刑人所述:「趕快執行,因為我就是認為罪有應得。」[12]我就是不想讓他關二、三十年,因為我關一定要關很久,就算在減刑也是要關很久,所以我不想讓他關。我是不會去搞自殺啦,但是我會很希望趕快執行。」[13]「那時候廢死聯盟找律師來看我,我不理他,他要走的時候問我一句話,你就不會害怕嘛,你看我像神經病嘛,我會害怕,怎會不怕,誰不怕死,但我更怕關。」[14]其中有人更說「犯人是關一天刑期是少一天,我們死刑犯多關一天是多白關一天。」這跟我們一般人認為多關一天是給死刑犯多活一天的恩惠的想法有很大差距,想像與實際狀況不太一致。
假如立即執行死刑是對死刑犯的一種解脫束縛,有甚麼不好呢?當下不就皆大歡喜了,但在佛法的世間正見來說,正見有善、有惡,有業、有報,有前生、有後世,有凡、有聖。[15]其中的有前生、有後世,即三世因果來說,這種作法都是在輾轉增強惡的力量,把自作自受引向共作共受,受傷害的是在此同居共生的我們,因為因果在此。時間可以解決世間的大部分問題,所有有為法都經不起時間的消磨,人也一樣,在器世間尚未看過沒有死亡的人,你把他終身監禁跟死刑有何差別,但最起碼沒有立即傳播的殘暴信息,沒有惡的渲染,沒有令人負面的情緒在社會醞釀,讓台灣社會當下有相對較清淨的生活空間,這在佛法上來說,就是直接的淨化人心。筆者認為以昭慧法師所提護生觀的三層次倫理實踐的第一層次的倫理實踐,可以作為台灣大眾對死刑犯的一種期盼:「佛陀講述因果,旨在令吾人把握當前,努力行善,以注入善因的方式,改變既有的因果網絡,以期現生後世離苦得樂,這是第一層次的倫理實踐,所得的福樂叫做『現世樂』與『後法樂』。」[16]
以護生觀蘊涵消極的「不傷害原則」、積極的「仁愛原則」談死刑犯
就筆者工作的觀察,死刑犯為何會變成死刑犯?死刑犯也是一般的你我他,與我們沒有任何的區別,那怎麼會變成死刑犯呢?筆者覺得《法句經》言:「不要輕視小惡,以為『我不受報』,如水滴落下,能盈滿水瓶,愚人小惡積聚,能至罪惡盈滿。」[17]是可以說明此一現象,此即佛法中的數數惡習,先從小惡,不以為意,累積小惡質變為大惡。也許有人會說那鄭捷案怎麼來?你如果知道死刑犯是帶著對社會憤憤不平、仇怨滿天的意念立即死亡,就可推斷鄭捷案怎麼來的。時間真可以解決這種憤憤不平、仇怨滿天的意念,在長時間監禁環境中對人的磨練是一般人無法想像的,人是思考性的動物,不會思考、不用思考、用直接暴力的人,經長時間的監禁後不得不用思考,有思考就會慢慢的轉出反省,有反省就有希望改變,有希望改變就有改善的可能,那為何不作?
直覺反應殺人者死,是自漢朝以來的民俗文化理念,這種根深柢固的理念即在保護弱者或自己,避免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在一般正常人的制約上,在同理心的推論上可以成立,但在特殊人物身上很難產生應有的制約作用。你如有機會直接觀察人犯,會發現人犯在社會為一般人時,他往往會有一種傷害自己的傾向,而一個人會傷害自己,更會不在乎的去傷害別人,死刑犯A002言:「那一個人覺得無所謂的時候,那他對他自己的生命價值就看得那麼低,那更何況看別人的生命價值,那顯然就更低了。」[18]生命會隨時間而消逝,正面能量、負面能量也同此理,會隨時間的流失而消散,如把憤憤不平、仇怨滿天的意念,留在監獄中隨時間而消散,對生活在此時、此地、此人是朝向最大化效益來轉變,創造祥和安全的生活環境,應是大多數人的共同願望。
昭慧法師言:「護生觀是佛法中一切倫理規範的終極精神,此中蘊涵著消極的『不傷害原則』乃至積極的『仁愛原則』。」[19]護生觀蘊涵的「不傷害原則」、「仁愛原則」是一種人文內涵,一個成熟的人文社會是需要養成的、培養的、教育的,才有可能蘊育出人文內涵。雖可能有人是天生的但畢竟非多數,要讓社會大多數人成為以護生作為人生觀仍須養成教育,仔細觀察台灣社會的生活歷程,時間未必站在護生觀這一邊,似乎站在對立面的力量更強,媒體牽引向負面的力量太強大,以時時刻刻不停重複的方式,存在你我生活中的每一刻。人文教育只存在於教育體系、個人追求或宗教力量的鼓勵,是一種不對比的力量影響,如再加上政府力量的傾斜,那護生理念的推動就更形困難。政府的力量也是由人所推動,對人生命的尊重,應高於便宜行事的價值觀,政府因便宜行事而不自覺作了傷害生命的事情,也是對生命尊重的一種毀滅。
結語
死刑議題在中國文化系統下,一向都是被認為理所當然,不被認為是一種爭議,直到反死聯盟結合學者與宗教人士並引歐盟政治力量,始在台灣形成一股力量,唯尚非多數。而贊成死刑、反對死刑各有很多理由、各有論點、各有依據,本文不想加入爭論的窠臼。
筆者從上述因果律蘊涵自作自受、共作共受的「公正原則」,護生觀蘊涵消極的「不傷害原則」、積極的「仁愛原則」,及護生觀的三層次倫理實踐,得出應然層面。對生命的尊重是一種人文內涵,須全體社會共同的成長與教育,它不可以是直覺的、情緒的、多數決的。人文內涵是教育而來的,生活在此時、此地、此人都有共同的和諧、祥和的意識,因此民主社會的人文內涵,對人生命的尊重應高於一切價值標準。由此筆者呼籲政府政策之執行人員,在民主化的社會中,應建立不以人的生命為處理事情的手段或方法的至高道德共識。
在此至高道德共識下,筆者思惟如何解決死刑犯不執行所帶來的社會輿論壓力?如將現行的無期徒刑分為終極無期徒刑(不可假釋)與一般無期徒刑(可假釋),讓法官可以有選擇不判死刑又可避免死刑犯有假釋機會再次危害社會大眾,而社會大眾在確保安全無虞下對死刑的判決依賴度降低,社會正義性也可因終身監禁得到伸張,直到法官與民眾都適應終極無期徒刑(不可假釋)的判決,待時機成熟即可廢止死刑之刑罰。
(作者為佛教弘誓學院研究部學生、共修會會長。本文原載於《弘誓》雙月刊第143期,獲佛教弘誓學院授權刊載。)
[1]本篇的死刑專指死刑判決經三審定讞者,起訴求處死刑、一審判決死刑、二審判決死刑、更審判決死刑都不是本文討論的死刑。
[2]請查閱台灣四大平面媒體報道2014年4月29、30日,5月1日三天1、2、3版面新聞佔有率。
[3]聯合知識庫:「法務部昨批准槍決死囚 緣委:為馬政府找替死鬼」,記者王聖藜台北報道,2014.4.30。
[4]吳文山,〈臺灣矯正機關宗教教化問題之研究——以死刑犯為例〉,玄奘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3月。
[5]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台北:法界,2003),頁51-94。
[6]同註4,頁489。
[7]同註4,頁124。
[8]同註4,頁112。
[9]同註4,頁490。
[10]同註4,頁494。
[11]那羅陀,淨海中譯,《真理的語言——法句經》(新竹:正聞出版社,1994年1月),頁2。
[12]同註4,頁437。
[13]同註4,頁438。
[14]同註4,頁744。
[15]釋印順,《成佛之道》(新竹:正聞出版社,2003),頁63-78。
[16]釋昭慧,《佛教倫理學》(台北:法界,2003),頁72。
[17]同註11,頁36。
[18]同註4,頁209。
[19]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台北:法界,2003),頁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