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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愛與愚癡﹖—— 從佛教倫理談性騷擾(上)

如德
香港教育學院

近來社會上有不少校園性騷擾的新聞及法庭案件,當中更涉及高等學府中的為人師表者,事件令人既感到意外又嘆息。事實上,性騷擾可以發生在社會不同界別及各種關係裡,包括公眾場所、家庭及工作環境,關係涉及陌生人之間、同學之間、友儕之間、師生之間及上司下屬之間等。

對很多宗教來說,涉及性的話題都可能是公開談論的禁忌,亦可能正正如此,有時對自己及有關行為所產生的誤解會令自己身陷囹圄或誤墮法網,因此有必要認識清楚有關情況,以防範於未燃。

性騷擾是什麼?

性騷擾即是指透過不受歡迎(unwelcomed)或不被接受(non-acceptable)的方式,引起別人在性方面的注意,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它可以是對我們身體的侵犯,也可以是引起精神敵對的行為,它可能是男對女,也可能是女對男的,甚至同性之間。這類言行都是源於對別人的不尊重,甚至濫用一己的權力以滿足自己一時之快。

一般常見的性騷擾例子可以分為幾方面: 在行為方面,作出一些不受歡迎、不合宜的身體接觸,包括撫摸他人身體的行為。言語方面,說不受歡迎、不合宜的議題如黃色笑話、對身體特徵的議論、詢問性私隱、以性器官作笑柄等。在非語言行為方面,展示色情圖片、海報、暴露性器官、故意發出與性有關的聲音等。此外,性騷擾也包括在態度和行為上強化女性是二等性別,作出帶有性別歧視、偏見的言行,以及污辱、貶低、敵視女性的言論。

有些性騷擾行為的發生是一次性的,例如在公共交通或人多擠迫的場合;有些可以是長時間的, 例如在工作環境,上司及同事以要求在性方面的便宜,作為獲得工作、加薪、升遷等的條件,又例如在學校,老師或學生要求以約會或性方面的便宜,作為承諾考試合格及加分的條件等。

過患及後果

不少女性友人告訴筆者,她們在學時期都有在公眾場合被性騷擾的經驗,例如,在巴士的座位上,被身旁「正在睡覺」的男性挨近佔便宜,有的在繁忙時間的擠迫地鐵車廂內,上身或(及)下身被其他男性借故貼近。由於學校老師及家長一般都沒有講述有關情況,未有心理防範,事發時一般都只感到恐懼,不懂即時反應,事發後,侵犯者可能都已逃之夭夭,又或基於感到羞辱,受害人都是敢怒不敢言,這些都會令受害人造成負面的心理影響。

若然在學校或工作環境發生,後果會更嚴重,有學生因受到來自老師或同學的性騷擾而成績下降,甚至不敢上學。曾有僱員因拒絕性騷擾而被降級,甚至解僱。在長時間受到性騷擾情況下,受害人可能會出現精神緊張、頭痛、抑鬱及失眠等症狀,長遠來說,對其身心健康、人際關係、工作或學習表現都有著深遠的負面影響,因此不容忽視!

在有關性罪行的香港法例中並沒有性騷擾條文,不過,1996年12月20日全面生效的反性別歧視條例(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Cap.480),將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這條例根據民事法的原則制訂,任何人基於他人的性別、婚姻狀況、身孕而作出歧視,又或作出構成使人受害、性騷擾的行為,均屬違法,條例中有明文規定,違反某些條文即構成刑事罪行。

心智被染污 煩惱隨心起

在社會層面,現今傳媒無論報章雜誌抑或電視節目,均以性的話題如性感照片、女星身材和性醜聞等作為娛樂話題,這些現象不但削弱成人和青少年對性道德和性騷擾的敏銳覺知,甚至令他們誤以為類似行為是社會所容許的,佛家認為一切唯心造,當心智被染污時,其言行也會受染污,煩惱亦會隨之生起,

《法句經》有云:

諸法意先導, 意主意造作。
若以污染意, 或言或行惡,
是則苦隨彼, 如輪隨獸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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