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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僧伽與居士的關係 (上)

(圖:Pixabay)

僧伽和居士是佛教徒的兩大組成部分,其對佛教的發展一直扮演關鍵角色;但僧伽和居士的關係究是如何,卻是一值得探討的議題。當中原因,是兩者的關係若能得以理順,則僧伽和居士便能一方面發揮各自所長,另一方面可共同為佛教作出貢獻;惟兩者的關係如不夠清晰,則僧伽和居士亦或會出現互相競爭甚至彼此怨懟的情況,從而對佛教構成傷害。以中國佛教史的情況為例,十六、七世紀時由於僧團的質素普遍低落,蓮池袾宏大師 (1535 – 1615年) 為了使當時的中國佛教能有所振作,乃大力支持居士承擔弘法的重任,藉以嘗試力挽狂瀾;而佛教在二十世紀面對現代化的挑戰,太虛法師 (1890 – 1947年) 和歐陽漸先生 (1871 – 1943年) 對於弘法責任誰屬的問題卻出現分歧,其乃多少影響了武昌佛學院和支那內學院的合作。凡此,足見僧伽和居士的關係對佛教的發展如何重要,我們對之遂有更作認識的必要。

查佛教常以「四眾弟子」來形容佛教徒的種類,其分別是比丘 (bhikkhu,即出家男眾)、比丘尼 (bhikkhuṇī,即出家女眾)、優婆塞 (upāsaka,即在家男眾) 和優婆夷 (upāsikā,即在家女眾);前兩者是出家僧伽,後兩者是在家居士。大致而言,居士會透過金錢或物資供養僧伽,以換取或支持僧伽為其和大眾解說佛法。因此,居士在佛教的角色主要以布施金錢和物質為主,此謂之財施;僧伽的角色則以布施佛理為主,此簡稱法施。在傳統上,僧伽和居士各有功能,彼此不能輕言替代。最明顯的例子,是僧伽不應如居士一樣在社會上擁有職業和財富,並參與如商業和政治等俗世事務;居士則難以如僧伽般長期於寺院內修行,亦不宜主持如法會、超度和授戒等宗教活動。我們若考慮到僧伽和居士的功能實有價值上的高低,便可發現僧伽在佛教內部的地位在理論上當比居士為高。這是因為佛教如未有金錢或物質的支持,其發展雖會因此而受到限制,但卻不會由此使佛教不成佛教;反之,如果佛教未能以佛理作基礎,則縱使擁有大量金錢或物質,其亦難以繼被視為佛教。印順法師 (1906 – 2005年) 在〈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一文對以上觀點有詳細說明,讀者可更作查閱。簡言之,僧伽在佛教內部的地位一般比居士重要,當中原因,是因為法施對於佛教而言實比財施關鍵:前者是本,後者是末;前者是主,後者是次。僧伽的功能既是為居士或大眾提供法施,而居士的作用則是為僧伽提供財施,故彼此在佛教內部的重要性乃有異。是以,我們或不宜因為佛教在原則上既主張眾生平等,便直覺地認為僧伽和居士在實際上便處於一絕對平等的地位;佛教對僧伽和居士實有不同的期望和要求,此所以佛陀在《雜阿含經.卷三十二》中明言他願意先為僧伽說法,及後再向居士說法,最終才向外道說法,一如我們會先選擇在最肥沃的農田耕作,之後才在次佳甚至欠佳的農田作業。若是,則居士在佛教中無疑扮演着輔助乃至是次要的角色。

正是僧伽在弘法上有着較重要的地位,故坊間一般的說法均強調居士對僧伽當要尊重,並視居士對僧伽作出批評為一種不尊重的表現。的確,若循以上的分析,居士固然有尊重僧伽的必要,我們甚至可言居士根本沒有不尊重僧伽的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分析是否已概括僧伽和居士的關係?若否,則吾人在看待僧伽和居士的關係時,還有什麼值得留意的地方?此則有待後文更作探討。(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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