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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在購物?

一天,小明在商店櫥窗前一邊看著花多眼亂的精美商品,一邊想像若買了某件商品將帶給自己怎樣的快樂;不買的話,則好像會失去了些甚麼。然而,若真的要買,又應該買哪一種款式呢?這樣反覆思量雖然有點痛苦,場面卻十分誘人。最終,小明決定不管那麼多,買了才算。可是,沒多久,小明就覺得那商品並沒有最初想像得那麼重要,甚至後悔買了它。翌日,他又為應否購買另一物品而煩惱……

也許大家都有類似小明的經驗。受不住引誘買了一些消費品回來後,只用過一兩次,或只觀賞、把弄它一番就扔到一旁,很久以後才發現原來買了這物品;甚至,其實早已買了一件相同物品,只是自己忘記了。凡此種種,都證明你並非真正需要那件物品,而是為了體驗得到心頭好那一刻的快感和「擁有」的充實感而購物。可惜,這種快樂很快便會消失,取而代之的失落感驅使我們匆匆追求另一物品。

「快樂」是一種心理狀態,外在的物質只是一種輔助手段,若把手段當作目的,便本末倒置了。我們除了維持生存必需的物質外,沒有太多東西是不可或缺的。對物質享受的欲求主要是出於貪愛,以及對更多、更好的幻想和美化──商人為了利潤,透過各種手法把「消費最樂」的觀念灌輸給我們,藉廣告刺激我們本身沒有的需求,引導我們產生購物的衝動。許多時候,貪欲造成的痛苦,比缺乏物質本身的痛苦更大。

我們習慣以「我」和「我的」來界定自己,追求外物,與心靈背道而馳;加上沒有其他更高的追求,找不到人生的意義和價值,故空虛感油然而生,糊裡糊塗地藉著物質或購物過程中的榮譽感,來暫時忘卻這不明確需求所造成的焦慮,乃至減輕生活或工作上的壓力。當然,這樣做治標不治本。

情況嚴重的,就會成為「消費上癮」。上癮後若不經常買東西,便會忐忑不安,即使購買了會內疚或後悔……所以我們要節制自己的欲望,規定每個月或每星期的花費,或規範擁有各種物品的數量;每次購物前想清楚自己是否真正需要該物品,想像擁有該物品對自己有何好處;亦可想像自己貧窮時的購物清單,那你買的東西必然是自己有需要的,不會買到無聊的玩意;也不妨走出店子呼吸一下新鮮空氣,看看、想想其他事物,購物的衝動可能霎時煙消雲散。

以物質為基礎的快樂短暫而浮淺,心靈的快樂則持久而深層,更對人格發展有正面影響。因此,從根本上來說,我們應調整自己的生活習慣,發掘陶冶性情的嗜好(如閱讀、種植)、從事有益身心的活動(如運動、和朋友聯誼);把人生焦點放在追求心靈的快樂,清淨貪執煩惱;培養同理心或愛心,透過人與人間的關懷與奉獻,找到更高層次的滿足和意義,從而驅散空虛及物欲。這樣就不會消費上癮,既省錢又開心了!

(按:近年醫學界發現,購物成癮可能與腦內血清素分泌失衡有關,故可用藥物輔助解決問題,但最重要還是恢復生活與心理上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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