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小報《星期日鏡報》於2014年刊登了一則花邊新聞,頗值得我們作一番思考:瑞典一對年輕夫婦同時愛上一男子,後者又同時愛上該對夫婦,結果三人決定同居,一起吃飯、一起睡覺、一起發生性行為,聲言從此過著幸福愉快的生活。根據報紙所載,瑞典法律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但卻沒有禁止一對夫妻與人同居。因此,三人似未構成任何犯法的行為。
事實上,英文有polyamory一字,勉強可譯作「多元的愛」。所謂「多元的愛」,是指只要當事人願意,彼此大可多情相悅。簡言之,一段感情關係的參與人數可不只兩人。這一「多元的愛」之價值觀,在西方社會雖非主流,但還是獲不少人支持,以致一些宗教和哲學亦得對其有所回應。若有人問:佛教是否同意「多元的愛」?其所持的理由又是甚麼?然則我們當如何回應?
眾所周知,佛陀針對五種易為吾人帶來怨懟、恐怖的事情而制定「五戒」,並要求所有佛弟子遵守。所謂「五戒」,是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和不飲酒,每戒的具體內容或會因經論的不同而有所分別,但大致上還是有明確的界定。如不邪淫戒認為,我們若與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等至親發生性行為、或與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以外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又或與自己丈夫或妻子在不適合的時間或地點等發生性行為,均犯了不邪淫戒。我們可逕言上述一宗發生在瑞典的「多元的愛」當為佛教反對,因其已涉及與自己合法伴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換言之,是其犯了不邪淫戒。但假若一段「多元的愛」並不涉及有婚姻關係的人士,而各個當事人均聲言彼此是真心相愛,則不邪淫戒是否還適用於他(她)們身上?若佛教容許兩人真心相愛,為何不能容許三人、四人,甚至多人真心相愛?這即涉及本文的主旨,即佛陀制戒的方便與原則問題。
在討論一哲學理論當如何有效回應當代處境時,哲學家勞思光先生(1927-2012) 提出「封閉元素」和「開放元素」的看法:前者指一哲學理論中一些本來為了回應特定社會文化議題而提出的觀點,其一旦離開這些特有的歷史文化脈絡,該觀點即變得不合理;後者則指一哲學理論中有普遍價值者,其不為一時一地所限,而適用於不同時空。一哲學理論若要有效回應時代所需,首先當認識哪些是該理論的「封閉元素」,哪些是其「開放元素」,並盡力發揚後者以成事。
佛教的戒律如要有效回應當代日趨複雜的社會問題,其情況亦大體如是。事實上,佛陀入滅後約一百年,佛教史上發生了「七百結集」,其即為討論戒律的方便和原則的問題。事緣有跋耆比丘主張僧團應容許十件本來為佛陀視作違反戒律的事情,如僧人在吃過飯後,在到達其他聚落時可以再吃,以及僧人可接受信徒所奉獻的金錢等,因為相關戒律或會阻礙僧人去遠處弘法,影響佛法的流通。簡言之,是這些戒律已顯得不合時宜。跋耆比丘的建議受到耶舍迦蘭陀子的指責,後者認為有關建議違反佛陀教訓。兩人立場不同,終釀成佛教內部的一次分裂。其實跋耆比丘和耶舍迦蘭陀子均有道理,只是前者較能看見戒律的「開放元素」一面,即重視佛陀制戒的原則;後者則強調戒律的「封閉元素」一面,即佛陀制戒時的方便。但一理論或主張若要有生命力,我們重視的卻正是其「開放元素」或原則,而非它的「封閉元素」或方便,一如前述。
也許,佛陀在制訂不邪淫戒時未有預見「多元的愛」的出現,以致我們或不易明確地以不邪淫戒之名來反對「多元的愛」;但我們卻不可因此認為不邪淫戒即容許「多元的愛」,因吾人仍可對不邪淫戒作出一既合乎佛理、又適應時代需要的闡釋。循佛教,一切法是無常,故沒有一法能有獨立不變的自性,當中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長阿含經.遊行經》即記佛對比丘言:「我亦先說恩愛無常,合會有離,身非己有,命不久存。」換言之,我們實不應對一段感情有所執取,不論其涉及人數是多是少。否則,任何感情均可為我們帶來煩惱。但佛教終不致否定一切的男女之慾,因若如是,人類亦無存在的可能。是以,佛教對於男女之慾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容許,這即表現在佛教贊成正常的夫妻生活。
然則佛教對於一段感情當是認同還是反對,究竟有甚麼標準?《俱舍論.卷四》即有言:「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無染謂信,如愛師長等。」我們對一段感情當持甚麼態度,關鍵正是該段感情是否染污、其是否反映了吾人貪的一面。
「多元的愛」之參與者也許真心相愛,但這種關係卻有縱慾的情況或傾向,其明顯是貪的一個表現。因此,佛教在原則上當反對這種關係,而不會因為不邪淫戒或未有對其作明文反對而容許之;反之,我們更應對不邪淫戒作一合乎佛教原則的闡釋,而不是拘泥於對其作文字上的閱讀。否則,佛教戒律的適用範圍將大為減小,佛教亦無異於自絕於不少的當代議題之中。
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的情況比前遠為複雜,傳統戒律必然未能對所有發生在現代的事情逐一回應。為了使佛教不致對相關議題失去指引方向的能力,我們對戒律的闡釋亦有與時並進的必要。如此,則佛教才能保持活力,更能有效地為世人提供一可取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