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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善與惡、罪與罰

善與惡,是宗教用以衡量信眾行為的價值觀,亦是人類社會建立道德秩序的標準。善與惡這個主題,亦是人類用作判別是非好壞的準則。但是宗教的善惡標準,會因不同宗教的教理而有所差別,社會的道德倫理標準亦因不同的社會與時代而變遷。一個社會甚至一個家庭也可能同時存在著不同的價值觀,再加上個別的成長、學習因素,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不盡相同的尺。所以,有時候我們可能會感到善惡的界線有點模糊。反觀佛教的善惡觀,我們可以發現佛教的善惡標準,是有一套肯定的價值觀作為依據的。我們作為佛教徒,又是否真正了解佛教的善惡標準呢?

佛教的善惡觀,是建立在解脫的意義上,並不是因應社會道德倫理意義而定立的。雖然佛教的善惡幾乎與世間的善惡是一致,但其背後的意義並不等同。舉個例子,殺人在佛教的定義是惡性的,在社會上亦同樣定義是極惡的,然而佛教的惡性,是基於殺人者會下墮惡道而不利於修行和解脫的後果;而社會上視殺人為惡是基於此舉侵害到他人的生活和權利,造成社會不安。對他人構成傷害是理應被制止和受罰的。從這個觀點,我們可以了解佛教的善惡關係,在於所作者會否被其所作的業力牽絆,以致無法解脫而定義的。當中存在因與果的關係,亦設定因果是通於過去、現在、未來的;而世間道德倫理是較重視對他人及社會造成的影響,關注現世及可見未來的種種社會需要,是人類共同設定的守則。因此,佛教為遠離煩惱解脫而定義的善和惡,與世間共同定義的善和惡是不同的。

佛教的基本善惡觀念反映在五戒和十善中。持五戒、行十善是人天道的根本,亦是大小乘解脫煩惱的基礎。五戒:戒殺、戒盜、戒淫、戒妄語、戒酒,目的在於止息惡(業),意味有此等作為者應戒掉此等障礙善道及大小乘證道的惡習。十善:不殺、不盜、不邪淫、不兩舌、不惡語、不妄語、不綺語、不貪、不瞋、不痴,合稱身三、語四、意三,目的在於積極不作惡(業),意味應當努力地不要被此等惡習沾染,而能暢通於善道或聖道。

由於根本意義不同,佛教與社會上對作惡的處理方法亦大有不同。社會上對於犯嚴重罪行的人,如謀殺戓犯毒等罪,有些地方的法例最高刑罰是死刑、終身監禁或是刑期很長的監禁,目的在於償罪式的懲罰,即是要讓犯罪者受點苦頭以償罪行、以息眾怒;同時把他隔離,以免對他人再次造成損害。佛教對於僧人犯殺人戒的最嚴厲處理方式是驅擯,又稱為「不共住」,即不許其繼續與僧團共住、參與僧人的活動,而並不是以償命或拘禁的刑罰方式處置。這似乎意味著佛教不認為以命抵命是解決恩怨糾紛的最理想方法;同時也顯示在佛教而言,不被僧團接納,失去僧人的資格,是出家人最大的苦難。也許這種孤立和隔絕,更能令犯罪者深切反省。對於在家修行人來說,犯了重罪的結果是失去戒體、煩惱加深、還有將來隨著業力受報。佛教認為無論是出家還是在家,是否信佛都同樣要承受果報,因果的自然法則是最公平的判罰。佛教不離世間,佛教徒犯事除了承受未來的果報,也同時要受到法律制裁。僧團裏除了殺人是重罪之外,盜、淫、妄三戒之中亦各有一條重罪,若是故意犯的,也會被僧團驅擯,四種重罪合稱「四驅擯」,又稱「四棄法」,而其中的犯淫(不淨行)戒,是佛教第一條制定的戒。這些制定可能與維持僧團的聲譽有關,另一方面相信是違反了修行的主要目的。修行的目的,是息除煩惱以求達到清淨的境界,但却反被猛烈的煩惱戰勝,亦侵損到別人,所以這些同樣都是惡性的造作,是令人不得解脫的。反觀社會的善惡判斷,盜、淫、妄語這些行為並不是極嚴重的罪行,判罪亦視乎對他人做成的損害程度而定。從這方面看,佛教判辨善惡比世間的標準更高,我們亦可以更加了解佛教的戒律,實際上是為維護出家和在家修行者遠離煩惱,以不影響社會秩序亦不障礙淨化身心的過程而設的。

對於被驅擯不共住的僧人,是否從此便被佛教摒棄了?筆者從《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中找到如下的記錄:「佛告天藏大梵天言:善男子,若諸有情於我法中出家乃至剃除鬚髮被片袈裟,若持戒若破戒下至無戒,……,而諸有情覩其形相,生此十種殊勝思惟,當獲無量功德寶聚。是故一切剎帝利王大臣宰相,決定不合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復呵罵或解支節或斷其命。……由破戒故非良,雖……身壞命終墮三惡趣,而為無量無邊有情作大饒益,……如是破戒惡行苾芻。一切白衣皆應守護恭敬供養。……我唯許彼清淨僧眾。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一切沙門毘奈耶事,皆令驅出不得在眾,而我不許加其鞭杖繫縛斷命。」

經文除了表示對犯戒僧人受驅擯後的庇護,和維護出家人外相的莊嚴外,亦同時帶出面對不清淨者而能生起善性清淨心的自主能力與勝利,也間接防止進一步因憤怒、怨恨等惡心或個人恩怨等報復心,而加深施暴者的暴力惡習以及造成被暴虐者的身心傷害,亦肯定和穩固了僧團制度的決定性和權威性。經文同樣顯示生惡道和受苦報,是對惡行必然的自然判罰。其中筆者最欣賞的部分,是勸導當我們面對惡人惡事時,雖知其惡性,但自心不生起惡想,反而生起善的思維,引起更精進的修行而進一步邁向煩惱息滅的大涅槃善果。筆者發現《瑜伽師地論》卷四十,把驅擯分為權時擯和盡形壽擯,云:「若諸有情有下、中品應可驅擯過失違犯,菩薩爾時為教誡彼及餘有情,以憐憫心及利益心,後還攝受。若諸有情有其上品應可驅擯過失違犯,菩薩爾時盡壽驅擯,不與共住、不同受用,憐憫彼故不還攝受,勿令其人於佛聖教多攝非福,……」表現了大乘佛教不捨一切眾生的大慈憫心。而《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六亦有記載云:「作擯出羯磨者,應隨順行五事,比丘事乃至王事羯磨已,應安著僧伽藍邊住,隨順行五事,一一如法已,應與捨,是名捨擯。」印順導師則依部派律法分析有三類的驅擯不共住,並按《十誦律》只有犯了可悔過的罪,但却自言不見有罪而被擯的僧人,才能有機會在後來因心悔折伏柔軟,並經其他僧人同意為其解除驅擯禁令,方可以恢復共住。

佛教的大乘菩薩戒,更是著重持戒者行為背後的心念動機,以防持戒者在實踐六度四攝的修行中,與他人互動時作出受煩惱驅使的惡性心念和行為,如以貪欲、瞋恨、錯誤的見解等行事,以防止心的染污。判犯以無染心為善性,有染心為惡性。其中有些行為表面上看似是惡,但因動機是善性或無惡性,加上結果能饒益眾多有情的,便能形成修行上善功德的積累。

若從十善是基本五戒的積極層面看,以此世得安穩及來世生善處為果報,以及更高層次的每實行一次善行,與這善行相反的煩惱便減弱一分,息滅煩惱的修行上便又進了一步;若不培養善行,相反造作惡行,即使現世仍能保持安穩,但來世則生惡道受苦,同時亦離煩惱息滅的解脫自在更遠了!這樣賞罰分明的預期後果,從心理學分析,其推動行為發生的力量是很強的。反觀世間道德倫理上的作善,例如不損害他人、不以非法途徑獲得財物、不作邪淫、不妄語、不惡口等,似乎多是出於一種社會責任上的義務,感覺上是犠牲了自身一些獲得快樂和抒發的機會。而一般人作慈善的動力,某程度上是來自進化群體生活的需要,是在滿足自己的利益與犠牲一些利益以換取群眾認同而作出的行為,以及把自我放在一個較高道德位置而獲得的優越感。這和佛教的以遠離貪瞋痴等煩惱,達至身心清淨的境界而為善,是截然不同的。  

參考文獻

印順導師:〈律藏所說的別部與異住〉,《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台灣正聞出版社。

李鳳媚(1999):《巴利律比丘戒研究》。嘉義新雨雜誌社。

Ashton, Heather (1992), “Reward and punishment systems”, Oxford Scholarship.

Korb, Alex (2013), “The Origin of Altruism”, Psychology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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