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倫理的原則——自解脫(自依、心解脫)、自淨其意(諸惡莫作),也就是說,以五戒十善的倫理行為來奉持八正道,由此長養功德,而令身心得到淨化,逐步達於覺悟生命。
戒律是實行眾善的具體規範。人生社會的最高理想,是以求最高的“善”為目的,也就是要達到“至善”的境界,戒律的根本精神即在於此。戒的梵語叫做“尸羅”(Śīla),意思是防非止惡、修習善事,簡言之,戒是止惡修善的行為規範。律的梵語叫做“毗奈耶”(Vinaya),意思是法律。所以戒律就是止惡修善的法律的意思。
在原始的經典《雜阿含經》第834、844經中,佛陀把戒律列為“四不壞淨”中的“聖戒證淨”。《四分律》卷一中釋迦牟尼佛說,在過去的六佛中,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隨葉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久住,究其原因,是因為前四者廣為說法,制訂學處,而後兩者未廣為弟子說法,這樣,佛和大弟子涅槃後,弟子們的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
可見,戒律和佛法是否久住息息相關,而在這其中,五戒是一切世出世間諸善法戒之基石。佛法中化、制二教之戒法皆以五戒為其根本,由五戒開演出八關齋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乃至梵網菩薩十重四十八輕之一切戒法。
戒律的意義有二大功用:一個是令人證悟的修道功用,另一個是悟後的真理具體化(行為具體化)之功用。也就是說,由此修道規範,是能夠證得宇宙真理的。另一方面,證到了真理的人,他的一舉一動,都是真理具體化的行為,都是如實奉戒的行動。那麽,想要得到精神解脫的修道實證的話,第一要有知行相互依赖、相互發明的智慧論,這是佛教的立言宗旨,並且要根據這個智慧論的立場,把真知實證統一於心,以心來承擔。
戒的根本作用是作為戒定慧三學的基礎而使人達於究竟解脫之境。在這個意義上說,戒是通向覺悟之路的行為規範。但是就五戒十善而言,意義都是道德性的,不過這個道德是解脫的道德,這是佛教道德論的特勝義。佛教的戒律超越了道德,而更能促成法律和道德純淨化的修道規範。也就是說,原始佛教的五戒倫理精神,關懷世間幸福與出世間的解脫,故可以作為人類社會幸福和平的具有基礎地位的倫理行為。
如前文所述,佛教主張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因緣和合的產物,都具有條件性, 都不是絕對和永恆的存在;因此佛教主張“眾生平等”,否定對自己的執著,強調在萬法的關係中把握人自身。所以持五根本戒的過程,就是運用自他互替,同情共感的“自通之法”的過程。根據《阿含經》所述,所謂“自通之法”, 就是推 [人] 及己之法門。具體說來,“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 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云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如上說。”(如此不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亦如是)。由於強調人與人間,與眾生間的密切相關,產生起或多或少的同情。同情,依於“覺得彼此間有一種關係”的共同意識,由此而產生親愛或關切之情,甚至擴充而為予樂或拔苦的慈悲心行;因此才能激發內在的利他動力,推動從事利他的事業活動,更進一步在自他的關係中明悟到執著“自我”的虛幻, 最終從無明的虛妄中解脫出來。
延伸閱讀:
《雜阿含經》,大正新脩大藏經,第02冊,No. 0099。
張曼濤主編:〈原始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94冊,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
釋昭慧著:《佛教倫理學》,臺灣:法界出版社,1995年。